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七休一鬆綁,勞基法修法倒退三十年

「七天需有一天休息」是勞基法自一九八四年實施以來,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的最低保障。這次行政院推出勞基法修法草案,只要「勞資雙方協議」,「七休一」就可以變成「十四休二」。然而,七休一根本不是一例一休的產物,如果政府意圖是檢討一例一休,根本不該魚目混珠,把勞基法卅年來的最低健康保障一起改掉。這跟減少過勞、縮短工時的方向完全背道而馳。

勞基法在許多事項上賦予勞工「共同決定權」,譬如變形工時、責任制等等,都需要工會同意或勞資協議後方可實施。行政院的修法版本進一步擴大了共同決定事項。未來,輪班間隔可以從十一小時「協議」縮短成八小時;加班時數上限可以從每月四十六小時「協議」成五十四小時;七休一也可以「協議」成十四休四。

然而,實務上,勞資協議在台灣多半是老闆說了算,勞方被迫同意。去年底復興航空關門,興航工會要跟公司協商資遣條件,資方卻說,公司已在勞資會議上達成協議,不再跟工會談。今年年初,宏達電約談個別員工,要求簽字同意調移國定假日,工會反對,公司卻說大家都已簽字同意。更別說其他沒有工會的公司。

德國有《共同決定法》詳細規定勞資協商的項目與程序,還有強大的工會確保協商實質對等;反觀台灣,工會組織率極為低落,勞資協商法令又規定得不清不楚。進行協議的勞方主體是勞工個人、勞資會議,還是工會?他們法律地位誰先誰後?這些關鍵問題,行政院都不處理,就把工時規範丟給定義模糊的「勞資協商」,從中卸除自己的監管責任。這等於是把無組織的、弱小的工人丟入叢林法則,任由資方憑其經濟優勢強取豪奪。

這次勞基法修法,政府號稱檢討一例一休、賦予彈性,實則偷渡廢除七休一,並透過擴大勞資協議事項,規避自身保障弱勢工人的責任。這個法令如果成真,全台灣勞工都會看清楚,民進黨政府站在富人老闆身旁,幫他們鬆綁法令、延長工時,不但不去改善過勞氾濫問題,反而修法去惡化它。凡此種種,希望執政黨三思。

2017-10-31 初稿
2017-11-01 於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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