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我的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時

在立法院,每六十秒,有一分鐘過去
每一分鐘,就有七天假過去
我的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時
每換一個行政院長
我的一天,就會變得更長

下個月開始,做一個更有效率的人
我又得到三百個小時
除了用來加班,還有其他用途
譬如向老闆證明我有五萬的價值
譬如跟老闆說
那三百小時,我要出國去玩

縮短洗澡的時間,減少睡覺的時間
不再上網看一些沒意義的影片
很神奇,我的產值又提高了
我的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時
可以用來證明自己值得加薪
或者回去
看看我年老的父母

三十歲以後,我比別人更害怕做夢
夢見一間公寓與一輛休旅車
夢見我不敢生的那個兒子
在午夜的搖籃裡哭泣
還有我不敢娶的那位新娘
說他想要個家,連他也想出國去玩

在台灣,每三十秒,就有一個貿易協定
每一分鐘,就有七天假過去
每十一天,就有一人過勞死
每一個人,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
但每一個四年
只能得到一張選票

好了,別再抱怨了
如果你能更好地控制自己
一天就能有二十八個小時
如果你沒有
行政院長會幫你做到


2017-11-18 初稿

七休一鬆綁,勞基法修法倒退三十年

「七天需有一天休息」是勞基法自一九八四年實施以來,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的最低保障。這次行政院推出勞基法修法草案,只要「勞資雙方協議」,「七休一」就可以變成「十四休二」。然而,七休一根本不是一例一休的產物,如果政府意圖是檢討一例一休,根本不該魚目混珠,把勞基法卅年來的最低健康保障一起改掉。這跟減少過勞、縮短工時的方向完全背道而馳。

勞基法在許多事項上賦予勞工「共同決定權」,譬如變形工時、責任制等等,都需要工會同意或勞資協議後方可實施。行政院的修法版本進一步擴大了共同決定事項。未來,輪班間隔可以從十一小時「協議」縮短成八小時;加班時數上限可以從每月四十六小時「協議」成五十四小時;七休一也可以「協議」成十四休四。

然而,實務上,勞資協議在台灣多半是老闆說了算,勞方被迫同意。去年底復興航空關門,興航工會要跟公司協商資遣條件,資方卻說,公司已在勞資會議上達成協議,不再跟工會談。今年年初,宏達電約談個別員工,要求簽字同意調移國定假日,工會反對,公司卻說大家都已簽字同意。更別說其他沒有工會的公司。

德國有《共同決定法》詳細規定勞資協商的項目與程序,還有強大的工會確保協商實質對等;反觀台灣,工會組織率極為低落,勞資協商法令又規定得不清不楚。進行協議的勞方主體是勞工個人、勞資會議,還是工會?他們法律地位誰先誰後?這些關鍵問題,行政院都不處理,就把工時規範丟給定義模糊的「勞資協商」,從中卸除自己的監管責任。這等於是把無組織的、弱小的工人丟入叢林法則,任由資方憑其經濟優勢強取豪奪。

這次勞基法修法,政府號稱檢討一例一休、賦予彈性,實則偷渡廢除七休一,並透過擴大勞資協議事項,規避自身保障弱勢工人的責任。這個法令如果成真,全台灣勞工都會看清楚,民進黨政府站在富人老闆身旁,幫他們鬆綁法令、延長工時,不但不去改善過勞氾濫問題,反而修法去惡化它。凡此種種,希望執政黨三思。

2017-10-31 初稿
2017-11-01 於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