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日 星期日

工時不只是工時

目前的《勞基法》修法爭議首先是一場縮短工時、增加休息時間的戰爭。在台灣,光是從2010年到2014年,就有156名勞工過勞而死,現行勞動體制造成的超長工時正在致人於死,它必須轉型。勞工需要休息,「砍7天假」卻延長了勞工的工作時間;「1例1休」號稱落實周休二日,政府卻發明一種用來加班的「休息日」,讓雇主可以繼續用錢買斷勞工的休息時間。在一般的情況下,雇主要買,勞工是不能拒絕的。

如同16年前,此次《勞基法》的修法政府再度運用「配套措施」在「彈性」的名義底下為資方開後門,抵消實際縮短工時的效果。「彈性」不只是一個關於工時調度的概念。在資方,它根本上是節省人事成本的問題;在勞方,它卻是把時間拿去配合工作的生活品質問題。試想人們口中的「幸福經濟」到底是什麼?不就是「合理工時、合理工資」?

在《勞基法》修法的過程中,可看見台灣政府在勞資雙方中間游移,勞動體制的改革總是跨出一步、倒退兩步。政府不願意正視一個事實,那就是「幸福經濟」是需要成本的,因為勞方工時的減少代表資方人事成本的提高,如果台灣不願意支付這個成本,那勞工就會永遠在「長工時、低工資」的深淵裡徘徊。

在台灣,大多數受雇者因為底薪低廉,需要加班來提高收入;因為加班,工時拉長,資方可以一個人當兩個人用,不需要去雇用更多人手,勞動市場當然向資方傾斜。

這是一個惡性循環。因此,如果不把工時上限縮短,讓資方選擇補充人力,勞動市場將繼續畸型下去。如果不把工時規範在一個限度,資方總是可以透過降低工資或增加工時彈性,來把人事成本維持在近似水準,扭曲勞動市場。

爭取「歸還7天國定假日」、「2天例假」,從工時問題開始,卻不止於工時,這是整個勞動體制必須要轉型的問題。過往那種幫助企業節稅、削減人事成本的道路,已被證明無助於提高生活品質,現在又到了16年一次的修法機會,須要透過更健全的勞動法令幫助企業跳出不斷cost down的邏輯,完成基層勞動體制的轉型正義。


2016-07-19 初稿
2016-07-21 於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