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國道收費員,有理或無理?

國道收費員佔領人事總處,從人事長辦公室窗口對外垂下寫有「廢除約聘僱」的巨幅大字報,他們的訴求有無道理?許多人認為,國道收費員身為約聘雇或臨時人員,簽約時已白紙黑字寫明「一年一聘」,因此,訴求政府根據「年資」發放退休金、資遣費,同時補償勞保損失,乃是於法無據的貪婪行為。公部門約聘雇既不在《勞基法》的保障裡頭,「法理」上站不住腳,自無權要求年資保障。如果你真的這樣想,你已掉入當權者的圈套,「勞勞相殘、弱弱相逼」而不自知。

第一個該問的問題是,身為「勞工」的約聘雇收費員為何不受《勞基法》的保障?他們不分日夜在國道上重複著取票找零的動作,風吹雨打的辛苦更不足為外人道──這是典型的勞力工作,只因為行政院發出來的「解釋函」說他們薪水來自公務體系的「人事費」,所以不具備勞工身分,不適用於《勞基法》。可是,先是有了收費員在國道上服務了數十年,才有行政院的「解釋函」,既然如此,國家所主張的「收費員不是勞工」,根本不是他們不適用於《勞基法》的原因,而是為了排除他們的勞工身分,後來才有的行政院用來自我合理化的「藉口」。而收費員的訴求只是最起碼的《勞基法》待遇,許多不理解的人竟攻擊他們是想當公務員、是懶惰。

那麼,第二個該問的問題,為什麼行政院不把國道收費員解釋成「一群勞工,為了官僚行政的方便而領了人事費」,相反地,卻故意去解釋成「一群領了人事費所以不是勞工的勞動者」呢?首先,如果約聘雇收費員是勞工,國家將會違法,人力運用體系將面臨全面檢討的壓力──根據《勞基法》第9條,約聘雇(定期契約工)如果從事「繼續性工作」,法律將承認其「不定期契約」的地位。簡單來說,依規定任何事業單位不得「約聘」一位勞工長達20幾年,國家為了繼續並合理化這個既成事實,自己的規則自己訂,就把約聘僱收費員排除到法律外頭去。其次,如果收費員具有勞工身分,國家將要付出大筆的金額,不管是以法定退休金資遣費的形式,或者是以補償過去濫用約聘雇臨時人員的「錯誤政策」的形式。更何況,年資最深的抗爭收費員已在國道上服務了29年。

事實上,國道收費員的「雇傭身分」分為兩種──首先,「約聘雇」身分者完全被排除在《勞基法》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年資保障之外,只能拿到條件比一般勞工更差更差的「離職儲金」(依年資不同,最多可能會與《勞基法》所規定的差到100多萬);第二,「臨時人員」身分者具備勞工資格,享有《勞基法》起碼的保障,然而,他們的年資只能從2008年算起。換句話說,平均起來都工作了十幾年的他們,所謂「政府已依法結清」的年資只有5年。總而言之,不管是哪一種雇傭身分的收費員,都因為「完全」或「部分」地被《勞基法》排除在外,因而失去了身為「勞工」該有的權利。

打從一開始,不是收費員在「法理」上站不住腳,而是國家濫用權力、任意解釋法條,有意剝奪了他們腳下的磐石、他們的立足之地。這裡必須特別指出兩點──

第一,《勞基法》的基本精神,在於「一視同仁」地保障所有勞動者。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是勞動法令存在的「目的」,然而,我國當局卻將之棄若敝屣,以「知法玩法」的方式,工具性地運用法條排除弱勢者,將勞動法的目的從「保障勞工」置換成「剝削勞工」,這是無比荒謬的情境。第二,這些被排除的「年資」(高達15483年)所代表的意義,對雇主(國家)來說只是「錢」該發多少,對勞工來說卻是退休以後下半輩子的生活水平,因此,是「延遲給付的生活工資」,是雇主對員工血汗應盡的義務,更是法律的目的、保障的對象。當國家為了「精簡人力」,運用各種方法鑽營法條、縮短收費員的年資,實際上是讓為國工作了大半輩子的勞工,晚年生活頓失依靠,更平白剝奪了十幾年、二十幾年青春奉獻的「延遲工資」。找盡理由閃避自己該負的責任,為此不惜扭曲勞動者的法定權益。


如果用更宏觀的視野來看待收費員抗爭裡法律的「排除政治」,就會發現,不論是對全島受薪階級傷害最深的「責任制」、「變形排班」或拖垮了整體勞動條件的「非典型就業」,全部是在圖利財團的政策下,把勞工從勞動法令的規範中排除出去。簡單說,我先修法給你縮短工時,再用「責任制」、「約聘雇」等等後門漏洞把你排除到法律外頭,讓你看得到吃不到。讓法律的「例外狀態」從外部去拖垮法律的「正常保障」,這樣,台灣社會的勞動權益哪有伸張的一天?在這個意義上,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喊出「廢除約聘雇」,正是在反抗當局這種法律的「排除政治」,不只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禁絕人力的胡亂運用,扭轉全台灣就業環境的非典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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